5月報稅季節來到,無論你是租屋族、房東、擁有自用住宅或去年買賣房屋者,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都別忘了精打細算,尤其去年度有賣屋的民眾,無論是賺錢、賠錢,都必須申報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,雖然計算方式分2種,但今年7月即將實施實價登錄,未來採實際出售價格計算的機率大增。
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申報方式有2種,最單純的方式,是直接採財政部核定之標準申報所得,為「房屋評定現值」×各地核定的標準稅率,「房屋評定現值」由每年房屋稅單可得知,各地區有不同的核定標準稅率。
另一種則是依實際出售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,所謂的取得成本,包括房屋價金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的一切費用,如: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等,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,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,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、改良、增置等費用。
扣除費必須出示發票
移轉費用則包含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、契稅、代書費、奢侈稅等,但使用期間所繳交的房屋稅、管理費、清潔費、銀行貸款利息等,則不得減除。
永慶房屋契約部高總價中心簽約中心資深經理陳俊宏指出,扣除費用必須出示發票證明,如僅出示估價單,是不能作為憑證。
中信房屋北市特約地政士柯玉秋指出,大部分的狀況下,採用財政部核定之標準申報所得較為划算,但是由於近年來的售屋交易所得額比率及房屋評定現值逐年提高,尤其台北市,2010年的交易所得額比率為37%,2011年增為42%,漲幅達13.5%,豪宅房屋評定現值也大幅調高,採標準申報所得不一定比較划算,民眾最好平時養成留存相關單據的習慣。
重購退稅須符自用宅
陳俊宏表示,今年7月實施實價登錄後,影響最大的應為財產交易所得稅,由於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應以實際成交價的方式優先申報,實價登錄後,國稅局就更能要求民眾據實申報,尤其向建商購買第一手房屋的民眾,國稅局已掌握名單及價格,因此日前便曾發生民眾買預售屋,在房屋移轉登記前轉手售出,而被追稅的案例。
除賣屋外,去年若有買屋的換屋族,所購買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,就可申請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」,自綜合所得稅中扣抵或退還,不過須符合買進及賣屋的2間房屋皆為「自用住宅」,兩間房屋產權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,2間房屋登記人為本人或配偶皆可,不限於同一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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