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【(民)表一】。
(二)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結合書表【(民)表二】。
(三)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【(民)表三】。
(四)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【(民)表四】。
(五)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【(民)表五】。
二、應檢附文件:
(一)戶口名簿影本:包括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需附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,夫妻非設同一戶籍時,需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。已於申請書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、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、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。
(二)建築證明文件:
1.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、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。
2.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,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【(民)表三】。
3.已於申請書填註房屋建號得免附建物證明文件。
(三)其他: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,需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【(民)表四】及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【(民)表五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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